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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等6部门: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

2025-05-20 16:00:11

日前,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自2025年6月10日起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

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贸易救济措施

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

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

(以下统称四类措施)

等商品的管理措施予以调整


公告表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适用相关排除措施且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后,可进口至现有保税账册,但该商品同时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


据介绍,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政策在支持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特殊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将加工后产品销往国内市场比例不断提高,为推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更好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此次对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的相关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内容来源于海关总署、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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